丈夫打伤猥亵妻子男被拘10天赔19.5万元 当地回应:全面调查自动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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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伤猥亵妻子男被拘10天赔19.5万元 当地回应:全面调查。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文 | 金泽刚
近日,与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反被刑拘”事件相似,一起“丈夫打伤猥亵妻子者反而要以巨额赔偿求谅解”案再引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2019年6月30日,郑某与邵某、刘某、妻子魏某在博兴县新城某酒店吃饭。酒后,魏某开车带上述三人离开,其中刘某坐副驾驶座、邵某、郑某坐在后排。当车行至路口处,邵某在车内对魏某实施猥亵,郑某见状先是扇了邵某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右腿。魏某停车后,郑某将邵某从车上拽下,并踢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邵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19年8月30日,郑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9月9日,因赔偿邵某各类损失19.5万元,郑某获得邵某谅解,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31日,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而近日当地最新通报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考虑案件情节,依法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经调查组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双方对和解事项无异议。
但据郑某女儿介绍,其父母之所以要拿接近20万的赔偿取得邵某原谅,是怕留下案底,影响她的前程。也就是说,如果郑某不以巨额赔偿换取邵某的谅解,就很有可能会被起诉,并定罪判刑。如此说来,郑某被不起诉,好像是巨额赔偿换来的,这恐怕不是法律的本意。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包含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考虑到案件实际危害不大,对其拥有的诉权的一种放弃,具体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博兴县检察院决定对郑某适用的是酌定不起诉。
虽然《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的,必须要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但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不是检察院做出所有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适用酌定不起诉还包括“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形。
因此,是否决定不起诉,归根到底还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本案中,被打伤的邵某是在被害人魏某丈夫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实施猥亵行为,作为丈夫的郑某气愤之情可想而知。
诚然,郑某激愤之余,又将邵某拖出车外殴打,确属违法之举,正是因此,要求其赔偿邵某必要的治疗费于法有据。
但这并不能成为其索要巨额赔偿的理由,因为“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要求赔偿的是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若受害人以巨额赔偿为要挟,检察机关显然不应该予以迁就,更何况邵某是有错在先。
实际上,在郑某认罪悔过,积极赔偿邵某医疗费等损失后,如果邵某依然不予谅解,检察机关可以援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认定郑某的行为属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情形,同样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这并没有法律障碍。
基于这是一起“熟人作案”案件,当地司法机关从宽从轻的处理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对这种索要赔偿方本就有错在前的案件,赔偿只是案件考量的一个因素而已,不可把满足赔偿者的要求作为不起诉的标准。
赔付伤者的必要损失可以理解,但索要巨额赔偿,还以法律撑腰,那就背离了法律的正义精神。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陈静 校对: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