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从甘肃籍商人马光辉的代理人处获悉,2月18日,公安部作出公赔复决字﹝202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即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足金)。
马光辉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告诉澎湃新闻,其当事人22日上午收到《复议决定书》,目前正在考虑是否服从该决定。
请求赔偿被拒,当事人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此前报道,1994年8月,青海省公安厅将马光辉查获,认为其涉嫌贩卖黄金决定对其收容审查。次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厅解除对马光辉的收容审查,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在办案过程中,青海省公安厅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后将扣押的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2016年5月21日,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请求青海省公安厅返还违法扣押的黄金7800余克。青海省公安厅收到该申请后未依法作出决定。马光辉不服青海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决定,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公安部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书》显示,青海省公安厅对马光辉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将该申请认定为行政赔偿申请,认为马光辉提出的赔偿事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且提出的赔偿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青公行赔决字﹝202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马光辉不服《行政赔偿决定书》,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依法退还违法扣押的黄金。
公安部:违法扣押,不支持青海省公安厅相关主张
《复议决定书》显示,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刑事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办理马光辉涉嫌贩卖黄金案,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但由于未提供原始办案证据,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视为违法扣押。对马光辉要求返还扣押黄金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该案案发时间为1994年8月, 黄金没收上缴时间为1994年8月27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马光辉2016年6月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2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本机关认为,虽然扣押涉案黄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 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但青海省公安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马光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马光辉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对青海省公安厅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申请性质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对涉案黄金的处理系行政没收行为,对马光辉采取的收容审查系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本案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本机关认为,青海省公安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黄金作出了行政没收决定;根据当时应当执行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五条,以及原办案民警所称扣押黄金数量,青海省公安厅应当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无权对涉案黄金作出行政没收决定。此外,无法以收容审查的性质为依据认定本案执法行为的性质。另,青海省公安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执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综上,对青海省公安厅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 k8 { j% e+ `6 C/ g关于扣押黄金数量和赔偿黄金数额问题。马光辉和青海省公安厅对扣押黄金数量的主张和表述不一致。本机关对事实上扣押黄金的数量不予评判,仅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黄金数额。本案中,马光辉主张返还黄金7800余克,没有证据证明。马光辉另主张扣押黄金价值四五十万元,按照价值50万元及当时人民银行收购单价96.46元/克折合黄金数量为5183.496克,与原办案民警周文龙所述扣押黄金在5000克左右、折合人民币45万至46万元,以及1994年8月27日清单载明的黄金毛重4661.620克、金额427176.87元基本相符,本机关据此酌定青海省公安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
《复议决定书》显示,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足金)。
马光辉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告诉记者,其当事人22日上午收到《复议决定书》,目前正在考虑是否服从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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