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吏可能做梦都想不到
从前在电视里才能出现的狗血剧情
居然发生在自己身上
自己支付十余年抚养费的“小棉袄”
竟不是自己亲生女儿
养娃十几年发现不是亲生的
哈市市民赵吏(化名)与高小昕(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女玲玲出生,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玲玲由母亲高小昕抚养,赵吏作为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玲玲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后,赵吏按时支付了玲玲的抚养费并定期看望女儿。直至2021年,赵吏身边许多朋友多次提到其女儿与赵吏外貌差异巨大,很多人开玩笑说“似乎不像是亲生的”。
多次类似的言语刺激了赵吏的神经,赵吏遂与玲玲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果然非亲生父女关系。赵吏便到我市基层法院起诉,要求高小昕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离婚后继续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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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吏对玲玲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也因此给赵吏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赵吏要求高小昕返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以及要求高小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判决高小昕返还赵吏已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赵吏以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过低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高小昕的行为是否造成对赵吏伤害巨大,是否属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高小昕于结婚两年后诞下女儿,婚后第五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赵吏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多年直至赵吏申请亲子鉴定,高小昕多年的隐瞒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赵吏精神和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据此认定一审判决高小昕给付赵吏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过低,予以调整至10万元。
“欺诈型抚养”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近网络上新兴一个话题即“欺诈型抚养”,所谓欺诈型抚养,是指女方隐瞒子女跟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的情形,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家事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据市中院法官介绍,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生下他人之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其导致的“欺诈型抚养”亦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男方来讲,从孩子出生直至亲子鉴定时已有十余年,这期间父亲对女儿的付出不仅是金钱的付出,更有情感的投入,当多年的付出换来无亲缘关系的结果,对个人精神的打击一定是巨大的,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抚养费,由于女方的欺骗导致男方误认为是亲生子女而进行了抚养,由此付出的经济成本,需要女方赔偿。二是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孩子今后将承受缺失父爱、“爸爸”不再是爸爸的现实,成为无辜的受害者。而对于女方,将承担巨额的赔偿及独自抚养小孩的压力,面对社会的指责。家庭文明建设对于当代社会尤其是刚刚步入婚姻的夫妻来说,拥有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意识十分重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