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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政制是由宪法所订立的。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及省政府在司法权方面的管辖范围各有不同。联邦政府所管辖的,是包括在国防、移民及公民、税务、邮务、知识产权及各省之间的贸易往来方面;至于省政府的管辖范围则包括教育、医疗、房地产买卖等的事务。三级政府中最小的市政府,在法律上是属于省政府的法例所管辖,市政府提出的法律,仅是属于附例(By Law),是关于市内的日常运作,例如泊车附例、建筑许可证等。 ; u4 s' r+ p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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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在法庭的制度方面,只有联邦政府及省政府设有法庭。两个法庭制度的权力当然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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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邦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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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67年的宪法,国会有权为加拿大建立一个最终的上诉机制,及为了达致更佳的法律上的 执行而建立所需的法庭。在这个的权力之下,国会便成立了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亦即是加拿大的终审法庭。最高法院是由九名法官所组成,其中最少三人是来自魁北克省,其余的人则是分别来自五个地区,即大西洋地区(Atlantic Region)、中部(Central Canada)、草原省份(The Prairie Provinces)、西岸(The West Coast)及北部(The N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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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2 X+ i- u/ K g- z作为终审法庭,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来自联邦法庭的上诉案例,和各省及地区的上诉法庭的案件。不论是来自联邦或省的法庭的案件,一旦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获得判决,这个判决便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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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加拿大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多数是关于宪法的解释,和在公众及私人法例方面的一些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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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t. m K在联邦法庭的制度下,除了最高法院外,尚有联邦法庭及税务法庭。前者分为两个部份,即审判法庭及上诉法庭。联邦法庭所处理的案件是关于移民及公民法例、假释法例、知识产权法例及很专门的法例,例如:海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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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税务法庭所处理的案件,当然是关于税务方面的纠纷。这主要是关于在报税上,政府及市民在计算税款、免税额、GST、劳工保险等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而需要到税务法庭上解决。换句话说,税务法庭是诠译税务法的机关,但却并不是唯一的机关,因为关于逃税或瞒税方面的诉讼是属于刑事法的范围而由联邦法庭审理,所以联邦法庭也有诠译税务法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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