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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的刑事法律評估證據的標準是偏向被告的。有很多人有個錯誤理解認為法官通常應該相信警員的証供多於被告人的証供,這完全是一個自己推想出來的假象。" B3 C% F& N V6 d& R* p* u& J$ g7 J
為何每次開庭的時候法官必須問被告人是否認罪,當被告向法庭說出不認罪時法官不會給予機會被告人解釋便馬上開庭召喚警察給証供。當被告人向檢察官索取檢方證據時他們不能拒絕,只得把案件押後提供了disclosure後才能開庭。以上種種程序顯示出加拿大司法精神。被告人在未定罪前仍是清白的,當被告表示不認罪他不必解釋理由,法官馬上要檢方証明被告確是有罪,於是才會召喚警察出庭頂証被告。被告人由於在開審前不需要告訴檢方他是否有罪,他更可以要求檢方如果有證據的話便要拿出來給他檢視這便所謂的disclosure了。
8 w. ]3 ~) s/ s/ e( B由於法官始終也是常人,他也有可能被他的主觀或偏見影響裁決。加拿大最高法院就 一宗名為R. v. W.D.的強暴案作出了一個有關証供的可信性法律原則性指引:$ N+ @6 N d8 [+ C, x( u u4 V0 H
(1) 如果主審法官相信被告人的証供,法官必須要把被告控罪撤銷”if they believe the evidence of the accused, they must acquit”8 `+ z7 e* }1 }! s8 A8 y
(2) 倘若主審法官不相信被告人的証供但留下了合理疑點,法官也必須要把被告控罪撤銷”if they do not believe the testimony of the accused but are left in reasonable doubt by it, they must acquit”
. ~1 ]! ]" Y) `8 R! _(3) 就算沒有留下疑點,法官還一定要反問自己究竟是否足夠理由說服他自己被告人的証供是毫無疑點”even if not left in doubt by the evidence of the accused, they still must ask themselves whether they are convinced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of the guilt of the accused on the basis of the balance of the evidence which they do accept”5 z0 s* R* ^) [3 A. ?, A' ^* A2 j
這案例可愛之處是不管警察或証人的証供是否有力,只要被告人擁有一個合理的案件版本,法官可能不相信但只要他找不出漏洞他不能以只選擇警察的口供來証明被告不實。
0 b0 @9 H* {' R0 |/ R* m+ }當然,使用起來可能有很多技巧配合。在大原則上可以看到如果法官只相信片面之詞把被告入罪將會面對上訴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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