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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公民:想结婚?中领事馆能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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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公民出国人数日益增多。应海外中国公民的申请,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官员(简称“中国领事”)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或与结婚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的数量亦越来越多。本文就中国领事依据中国缔结、参加或适用的国际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以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可以为海外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 领馆、居住国或回国结婚提供的服务和协助作出详细介绍。 ) J; e; [* l! F; O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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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 , P: i  n# E5 k" p( {: s8 j

" Y& K1 B1 d1 Y' T5 q9 u  根据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以直接为男女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此称“领事婚姻登记”,它通常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结婚当事人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
" Z! o/ d: P) m- x5 o, R# D) L; l3 C
* O5 e7 ]& K# N* B4 s7 k$ o$ R  法律依据4 U6 L: w  _# G: Y- i! z
$ @7 ]$ a  v' `7 s' o- B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 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据此,结婚登记作为“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之一,其原则应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2、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截至2012年12月30日,中国与外国签订或重新签订了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其中,除5个无“婚姻登 记”条款外,有28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登记”、9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6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民事)婚姻登记”。 1 r- ~; `+ [  g# t

: o) b- H( q7 q. j0 U  3、中国国内法律规章。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 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据此及相关法规,中国领事在接受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应男女双方均在海外的中国公民要求,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已达婚龄、男女自愿、一夫一妻、无血亲关系”等实质要件,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 x8 C% s, R& f

' o% L- A6 k$ u% N$ b( ^8 {  申请结婚材料+ x% P- D+ O# B7 `  Q' }# L
  g4 l, @5 Z: X8 u6 R3 Q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领事面前自愿提出结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O5 L9 P4 q: L4 Q* _
  1、证明双方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申请人在居住国的有效居留证明;
; T2 ?: t- ?" o/ A" p
/ x( k: v4 [% L1 L& E) h' M& r, F0 u5 p  3、双方申请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 M- t  y5 |3 n+ r1 \0 z
  4、双方申请人在中国领事面前,亲自填写、签署(或捺指印)并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离婚或丧偶后无配偶的申请人,还须根据个人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3 ^" W4 D9 i/ |  5、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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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   公证 / f5 r$ B  v) J* T3 a

' C% D% ~" X7 J7 j# k( C0 J! `- v! k% E% m. I1 ?+ H
  “公证”,系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对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出具相应公证文书的活动。
1 R9 Q1 g8 f) E+ D9 N7 g; S: _  领事认证 + S: R  f1 Z, K1 P; i4 |* O9 _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接受国公证机构、相应机构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名或者 印章属实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主管当局所接受,不致于因主管当局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使用国的法 律效力。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领事可为中国公民在居住国或回国结婚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
- O& t( v1 w8 }) ]7 h6 |: \  法律依据 - v9 c; z' s, z5 F/ Y* Y
# N4 R3 x2 G( u% E; w, v( p
( r0 w- V# w  H+ S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依据公约第5条第6款和第13款规定,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应中国公民的申请,依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   2、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在现有的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几乎均有“公证和认证”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 事条约》第28条“公证业务”中规定: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的前提下,领事官员有权在领区内按照派遣国法律执行公证认证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 邦领事协定》第8条“公证和认证”中规定:认证派遣国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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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国内法律规章。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据此并依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在接受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可应海外中国公民的要求,为其“无配 偶声明书”办理公证,供其在居住国或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7 c. T: Y% N! n% Q- j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 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据此及相关法规,并依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以应海外中国公民(包括在海外定居、留学、工作或劳务人员)的要求,为其办理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者为其经居住国主管机构公证认证的“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办理领事认证,供其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 w: I* n% @5 F0 k; e$ }
  公证材料   向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既可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亦可在居住国结婚使用。如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申请人应向中国领事说明“已确定”结婚 对象或“未确定”结婚对象,以便填写不同内容的“声明书”表格。公证申请人必须到中国领事面前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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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1 J4 Q4 q& W" u0 q- m5 p  1、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在居住国的有效居留证明;4 O' L$ P3 R# c" c( _6 C& e# y+ b# F
  2、申请人在中国领事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或捺指印)的“无配偶声明书”。离婚或丧偶后无配偶的申请人,还须根据个人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6 T9 o/ f+ k9 J2 s  3、申请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4 |( C1 W, [/ h, ~
  4、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领事认证材料 % C( M% F* m! H, b: ~& U9 W

* J7 I0 Y7 s. m& R2 x% q  向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领事认证,一般是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领事认证申请人可委托他人或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 Q4 }, d. s/ @& J- |9 X* g

, W2 ~' ~0 D; T, H5 [  1、申请人及(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包括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及其在居住国的居留证明; ; b8 H1 N& X+ d8 E" ^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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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8 K0 H7 r: b; R- X5 H  3、申请人经居住国主管机构公证认证的“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 @0 e9 W2 @# n& h$ L  P3 o' c  4、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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