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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从事国际税务规划的加国律师指出,不少中国大陆移民,特别是常年在中国做生意的企业东主,对加拿大税制缺乏瞭解,好像以为加拿大移民,必须向加国纳税,以及对「5年移民信托账户」(5-Year Immigrant Trust Account)使用不当等,令他们犯上一些无心之失,遭税局覆核甚至被判罚。2 Q) B9 r7 Z1 ^0 Z
温哥华高林律师事务所(Gowlings)合伙人克尔(Brent Kerr 见图)表示,近年来较多接触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及企业家移民,看到最为常见的一个误解,是拥有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分,就必须向加拿大政府纳税,因而给他们带来不少烦恼。
; {" q2 @4 n1 o, _) J. ?其实,加拿大永久居民与加拿大税务居民两个概念不同,前者是居留身份,后者是需不需要报税的身份。
1 W- m L, m+ U6 e克尔指出,加拿大税务局(CRA)一经收到移民呈交的报税单,即认定他们为本国税务居民,报税人需要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海外收入,统统向本国申报。问题在于,这些移民绝大多数因不了解,未有全数申报海外资产及收入,因此收到税局的税务覆核通知,他们无奈只能向律师求助。
/ F' K* @, \6 S+ p. ?他解释说,很多移民来加抵埠后,即返回中国做生意,每年在本国逗留少于183天,又在本地没有「居民联系」(resident ties),他们便不是加国税务居民,毋须向本国报税。
6 \4 \) [; [2 N& z* L O/ }7 K* V对信托账户使用不当
0 `* i2 {6 c- h* @; _7 O此外,不少新移民对「5年移民信託账户」设立及使用不当。克尔说,加拿大税法规定,已经抵埠的新移民,如果设立海外(离岸)免税信托基金账户,账户内的投资资产及收入,可享受5年免税优惠,俗称「5年税务假期」(5-Year Tax Holiday)。
' W, ]* i9 C6 G( Q, {9 f7 L% L7 \该信托账户不设上限,对拥有巨额资产的投资移民帮助很大,是一个合法且有效的避税工具。克尔说,该账户设置及运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少中国移民自行开设,但因不符合规定而在日后未被税局接受,要需花费很多精力及财力善后。
* Y, s1 w0 \2 M& E! A克尔提醒新移民,加国税制十分复杂,投资移民如果出现税务问题,在同税局接触前,最好先向本国税务律师或者会计师谘询,并由专业人士代为同税局週旋,避免错上加错。
( ~! R x. y. y4 l依《加中税务协定》避免两地重复纳税# v) v$ |7 T: K4 ~6 b7 g- i4 B6 u3 m
加拿大与中国政府在1986年签署《加中税务协定》,该协议的目的,是为避免对与两国均有关系的人士,进行双重征税及打击偷漏税行为。* u7 \+ d2 c0 f1 \& x
克尔(Brent Kerr)指出,总体上看,该协议的原则是,如果公众在中国的收入已经在当地合法纳税,在加拿大是可以免税的。反之亦然,中国政府也承诺对公众在加拿大依法纳税的收入,给予免税对待。) _$ z, d# ?( A- m/ Y1 U, e
克尔强调说,关键是如何界定中国移民是否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如果移民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就不必向加国纳税。很多新移民经常溷淆加拿大移民法,及税法中的加拿大税务居民定义,移民法中规定移民必须居住的最少天数(如5年内至少住满2年),以保持永久居民的身分,这与税法的定义不同。6 f3 \& V4 ^. K0 h
本国税法原则规定,移民如果每年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均被视为加拿大居民。但如果每年居住的天数少于183天,仍被列为加拿大居民,原因为税局除看移民居住的天数外,还会考量该移民的加拿大「居民联繫」(resident ties),包括移民在加国是否拥有物业,配偶及子女在加国就业、读书,在加国拥有汽车、银行账户、信用卡等,税局将以此认定移民同本国有密切联繫,即使居住的时间不足183天,仍会被视为加国税务居民。& P$ M' t/ L$ W2 Q+ }- v) h
《加中税务协定》,可浏览faculty.law.ubc.ca/brooks/treaties/canada/china_e.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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