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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通奸男常没事、吃亏的多为女性,形同变相惩罚女人,但在法务部28日公听会中,部份女性代表仍坚决反对「通奸除罪化」。最高检察官朱富美呼吁,政府修法应避免「知识分子的优越感」,对很多基层民众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有「爱」,不一定要「很神圣」,只要能维持「一夫一妻制」就好,因此通奸罪的存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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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以刑法维系婚姻、管制「个人身体自主权」,目前全世界仅剩印度、印尼、伊斯兰教国家、柬埔寨、南韩和美国10个州还在施行,是否该废除通奸罪,成为近年台湾热门公共议题。法务部28日举办公听会讨论「通奸除罪」,吸引近200名司法、人权、妇团等各界代表参加,正反双方你来我往、激辩一上午。 4 G: B! y; _' i* r5 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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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c' z6 V* w9 T3 [交大法研所副教授林志洁指出,不是什么都用刑法规范,就能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民法》、离婚制度改变,通奸罪的效果已与当初立意不合,继续存在的正当性很弱,「一个东西刑罚化,就代表要用公权力、纳税人的钱来搜证,警察、检察官人数就是这么多,他们每天去帮人抓猴,当然没有时间抓小偷!」 林志洁强调,假设配偶中有一方违反婚姻契约,大可透过民法求偿弥补损失,不用紧紧死抓着刑法不放,通奸罪不仅违反比例原则,更间接保护了男人、惩罚女人,很多性侵被害人被色狼威胁控告妨害家庭,最后吓得不敢提出告诉,只能忍气吞声被欺负。 : H. t3 K. q) q5 ]$ E8 Q# W; |9 ]$ B
, m' y3 D o: o高院法官邱忠义也赞成废除通奸罪,「把『结婚』视为一个犯罪要件很奇怪」,邱忠义指出,通奸罪在实务上对维系婚姻一点帮助都没有,一对夫妻走上法庭就形同完全翻脸了,通奸罪反让被告的配偶和小三「爱到深处无怨尤」,付完罚金就一起远走高飞,不如修法学美国建立高额赔偿金,对元配更有保障。 . {+ M5 m: K' C. Y5 g7 e. F/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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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d* m# \, k6 m过去曾支持「通奸除罪化」的晚晴协会常务监事纪冠伶,近年改变想法反对除罪,「我看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创伤不亚于被性侵。」纪冠伶表示,通奸带来的伤害不只是夫妻间的问题,而是整个家庭的问题,通奸罪中确实是有「受害者」的,「难道我们不该透过刑法制裁加害者吗?」
- m1 z! c8 u% t: e" r朱富美强调,很多民众的婚姻制度,就是要靠法律来维持,通奸罪绝不可废。一名女律师上台发言时更质疑,支持「通奸除罪化」的背后动机,不外乎就是性自主、性解放,「这样对国家真的是件好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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