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陈凯歌败诉拒绝按法院要求登报致歉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黄洁 著名导演陈凯歌在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被判败诉,因拒绝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了陈凯歌涉嫌侵犯名誉权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据悉,这一案件为缺席判决,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部分陈凯歌已履行完毕。
此案的缘起是2009年陈凯歌出版的《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以下简称《自传》)一书。这本书中提及了一名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根据陈凯歌书中描写的K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相关内容,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自己。书中,陈凯歌承认对原告邱路光“我始终没有见过”,却描写其为“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同时,书中还记述邱路光“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但是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并未发现有邱路光受到上述处罚的相关记载。因此,法院认定陈凯歌的上述描写属于造谣、杜撰,侵害了邱路光的名誉权。
不仅如此,书中还描写了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内容,法院认为,陈凯歌在不能证实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犯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同时,判令陈凯歌对邱路光作出赔偿。
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过程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案件缺席判决。判决作出后,由于仍然无法联系到陈凯歌,法院最终将判决书公告送达。公告期满,邱路光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
负责执行此案的承办法官张旸告诉记者,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曾向陈凯歌位于北京的户籍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但被退回,其他方式也未能联系到他本人。由于此案是缺席判决并公告送达,无法确定陈凯歌本人确实了解了判决的内容,慎重起见,法院决定尽量联系到当事人,再酌情确定执行措施。为此,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经过查询发现陈凯歌正委托一名律师代理其另外的案件。法官于是辗转找到了该代理律师,希望通过其与陈凯歌联系。经反复沟通,陈凯歌同意委托这名代理人继续代理邱路光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
此后,法院将判决书送达代理人,并释明了案件执行的相关情况。该代理人经与陈凯歌沟通后,陈凯歌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并缴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金。但是,对于判决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凯歌的致歉信内容经法院审核未能通过,法院最终决定还是由法院在指定媒体刊登判决书主文。陈凯歌本人则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
据悉,该公告内容在《法制日报》刊登后,还将在《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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