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土土绒
近日,“女子不堪家暴跳楼”一事引发舆论关注。据报道,在河南商丘,一位刘女士称遭丈夫锁门家暴,为逃生,她只能从二楼跳下,导致全身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
事发近一年,她仍未能成功离婚。可以想象刘女士的悲伤和绝望,一方面源于被丈夫殴打的恐惧,另一方面也源于想摆脱这种恐惧而不能的无奈。对此,很多网友在同情、声援刘女士的同时,对“离婚冷静期”提出质疑。但实事求是地说,归罪于离婚冷静期是找错了靶子。
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确实有“冷静”含义的条款,但这适用的是协议离婚的情况。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满三十日后,双方如果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很显然,刘女士没能跟丈夫协商一致离婚,也就是无法协议离婚,因此,她只能诉讼离婚。7月14日,这起离婚案第一次开庭后,法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求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争议之处正于此。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对于离婚案件,法院调解是“规定动作”,并不代表一审判决结果。
问题在于,就这一案件来看,有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记录,有医院的手术记录,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可以说家暴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民事案件的判决并不一定需要等待刑事判决的结果。在刘女士身心都受到重创的情况下,从速审结这起离婚诉讼,才是最尊重事实、最符合法律精神,也最能彰显正义的做法。
更何况,根据刘女士的说法,丈夫窦某某在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后,还曾威胁她和家人。案发至今窦某某一直取保候审,期间两次和出轨对象一起外出旅游。如果这些都是事实的话,那么,窦某某的外出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了吗?他为何有如此嚣张的气焰?这些或许才是更值得追问的问题。
家暴伤人也是暴力伤害,不能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就减轻其罪责。《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四年多来,公众越来越认识到家暴的危害,“零容忍”的声音也越来越大。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人的心目中,依然存在“家庭暴力是私事”的心理。婚姻出现家暴时,也常常抱着“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态度,试图调解、挽回。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如何对待此类离婚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就成了社会价值取向的“风向标”。2018年,四川成都一名女子被丈夫家暴致左耳失聪,经过3次庭审,法院一审仍然判决不准予离婚。主审法官表示,离婚案件原则上第一次起诉是不准离的。这种做法无形中给了家暴实施者错误的暗示,似乎家庭暴力没那么严重。
网友对刘女士的同情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由此引发的“恐婚”吐槽或许有些偏差,但司法机关应该看清其中对家庭暴力的强烈反感,对婚姻自由的追求。这些诉求既符合法律精神,又符合人情事理,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回应,用迅速而明确的结论,来维护法律权威,坚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