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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绝了 于 2013-10-20 23:26 编辑 2 ?+ J; P4 X+ s+ U# Z z
- _8 H! n, K' Y2 U- y$ r迷思:' b4 r% Z6 d6 S+ ^8 B
加拿大稅制繁複,又採取「自主報稅」,在移民圈子裏流傳不少看來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陷阱處處的簡單化說法,比如「如果在海外已交稅,報稅時可抵扣相應稅款」,或「做非稅務居民可以不報稅」,還有人聽說在加拿大住得少就可以申請做非稅務居民,又或如果成為加國非稅務居民後,加拿大境內的收入都不用繳稅?
$ T0 s. j7 f, R: \常見迷思一:加拿大稅務部很難查證海外收入,如果已在海外交稅,向加國報稅時,只需自行估算一下,就可以當作扣稅?' M- p. z, @" \. L
相關法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十四條講述稅務情報交換,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為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所需要的情報,或締約國雙方關於本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的國內法律的規定所需要的情報(以根據這些法律徵稅與本協定不相抵觸為限),特別是防止欺詐或偷漏稅的情報。2 U: P5 q* Q; ^# Z4 |
所交換的情報應作密件處理,僅應告知與本協定所含稅種有關的查定、徵收人員或當局包括與其有關的裁決上訴的法庭。但可以在公開法庭的訴訟程序或法院判決中公開有關情報。% R3 s. s0 Z `5 `# w* _: M# C3 p
《協定》第二十一條為雙重徵稅的消除方法,在加拿大方面,除非加拿大法律提供更大的扣除或優惠,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潤、所得或收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的稅款,應從對這些利潤、所得或收益繳納的加拿大稅收中扣除。: e# s9 n( s2 ?3 v- ?$ `
解讀:資深稅務律師韋德(Max Weder)表示,由於加拿大的稅率通常較高,根據中加兩國的稅務協定,若在中國已經繳納收入所得稅,的確可以在向加拿大報稅的時候,申請抵扣相應款項,但必須保留並出示所有完整收據和證明文件,否則就可能會如本文個案中的張先生般,突然被抽查,臨急抱佛腳也找不齊文件,只好乖乖付錢。! T7 J9 n1 x2 q$ T$ V X- ]5 y: h
韋德提醒,對於報稅的每一個項目,都應預備好詳實可信資料,以便查詢,對於「賭場贏錢」、「借債人還錢」這樣的收入來源理由已經被用濫,很難取信於稅務部。
8 z& ^/ O5 ?1 ^. n9 h韋德說,加拿大稅務部可通過調查銀行賬戶及信用卡賬單等經濟往來,了解個人的生活方式是否與其申報收入相符合,加國稅務部雖未有派駐海外查稅的人員,不過可透過國際組織,或簽有稅務協定的國家,進行海外查稅行動;據他所知,加國稅務部確實會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要求中國稅務部門協助提供追查對象的相關資料,但這種努力常因為語言等障礙難以奏效,但他認為,隨著中加雙邊關系的發展,加國稅務部的海外查稅行動將更見成效。% {& f& U! M& C" n# C5 K% ]. G0 O
常見迷思二:不住或極少住在加拿大就可申請做非稅務居民,不用報稅了?4 E4 Z% b+ D. P
相關法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四條,「居民」的定義為: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標準,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其身分應確定如下:
$ \- S. G; r! c' H. R6 p(一)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締約國的居民;如果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締約國的居民; E* V4 Z; L H5 w0 B/ z9 E4 H5 o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締約國無法確定,或者如果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締約國的居民;
! {! |7 T @; O& z1 I(三)如果其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為是其國民的締約國的居民;! }) H8 c0 u3 q( a3 g
(四)如果其同時是締約國雙方國民,或者不是締約國任何一方國民,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相互協商解決。' T4 K; @! f$ h& d J
解讀:移民律師辛湉王(Steven Meurrens)指出,協定的重要意義在於,中國籍人士能合法地在保住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同時,對加拿大不負有納稅義務,即俗稱的「非稅務居民」,這樣無論其在加拿大境外的收入及財產有多少,都毋須向加拿大稅局報告或繳稅。
! F& Z9 H6 P/ \- m辛湉王表示,根據協定,個人只可是中國或加拿大其中一方的稅務居民,這意味著如果個人能證明自己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即自動是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反之亦然,而不可能同時是兩個國家的稅務居民。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人士,因為加拿大與香港政府沒有類似協議。
9 \: ?/ o+ w4 k- R1 `不過,稅務律師韋德指出,即使成為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個人在加拿大境內的營商、薪水或出售財產等經濟活動中獲取的收入,仍需申報及繳稅。( p3 x) \. K! j- y0 Y! s: n. W' [0 U8 M
韋德強調,證明個人是非稅務居民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人在考慮成為非稅務居民前,都應向專業人士諮詢,否則可能導致嚴重的經濟及法律後果;根據加拿大的法例,當個人1年內在本國居住超過183天,或少於該天數,但仍與本國保有足夠聯繫(sufficient ties),皆被認為是事實上的居民,即具有納稅義務的居民。$ |3 y: v, n% _ Y
他解釋說,根據中加稅務協定,同時在兩個國家都有聯繫的人士,可通過4個層次判斷是哪一方的稅務居民:在哪個國家有永久的家;如果在兩國都有或都無永久的家,則看個人及經濟關係與哪國更緊密;看該人習慣性的住所在哪個國家;再次根據該人國籍所屬;如果持雙重國籍或不持任何一方國籍,則交由中國和加拿大的稅局決定。
( T7 |4 `/ I; n/ d# h韋德指出,以上只是通用的基本原則,實際情況遠為複雜,必須單獨地、完整地考慮每宗個案,逐條細致檢驗,比如是否出售物業及個人資產,是否有配偶、同居伴侶或未成年子女等受扶養者同住,在加拿大的社交活動等等。
: g& |& Q& d6 Y( N他表示,並非所有「不想向加拿大政府繳稅」的移民都適合並能夠成為非稅務居民,這勢必帶來一連串的變動,包括限制福利、各種賬戶信息變更等,應謹慎考慮安排。個案:
, ?7 j3 \; W9 p: L! Q來自廣東的移民張先生聽說,如果在加國以外地區已經繳稅,可以在報稅時抵扣相應稅款,於是在填報海外收入時,他估算了一下自己在中國的收入以及稅款,轉換成加幣等值金額「如實」申報。但不料數月後受到稅局來信,要求提供證明已在海外繳稅的所有相關收據和文件,否則就要補交數百元稅款。
; X8 B% |' b/ D) E. f, S張先生大感為難,一來覺得飛回中國尋找收據、文件太麻煩,而且還不知道能否剛好跟報稅時估算的數字相符,二來語言不通,還要用英文致函稅局解釋來龍去脈,為了免去麻煩,最後他決定掏錢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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