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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z& I1 z1 ^8 \; N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株洲报道 醴陵市银座假日酒店一间住房内,正在嫖娼的王二(化名)听到房门外响起一阵敲门声,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正在进行清查行动。 为王二提供服务的两名女性刘某、奉某立马关灯躲在窗帘后试图躲避民警。王二一时间慌了神,不顾房间8层的楼高就想往窗户外爬,王二的行为吓坏了窗帘后的刘某和奉某,两人急忙劝阻他,“不能跳,这里这么高!”但已经吓得不知所措的王二没有听从劝阻,最终意外坠楼身亡。 事后,王二的家属将酒店方诉至法院,索赔70万元…… 听到门外警察查房的敲门声,正在嫖娼的王二(化名)吓得打开窗户就往外爬。 警察破开房门后,发现王二从8楼意外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王二家属选择将酒店方诉至法院,索赔70万元。卖淫场所幕后的老板朱某被列为第三人。 近日,株洲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王二家属的诉求。 遇公安扫黄爬窗躲避不慎坠亡 2017年7月17日,魏某接受第三人朱某请托,作为乙方与醴陵市银座假日酒店式公寓(以下简称银座假日酒店)签订合同,租赁银座假日酒店8楼17间客房用于经营。 租下酒店房间后,从2017年8月起,朱某等人在上述租赁场地以经营“泉溪堂中医理疗馆”的名义从事非法组织卖淫活动。 2018年2月7日20时左右,王二来到“泉溪堂中医理疗馆”嫖娼。他进入820号房间,“泉溪堂中医理疗馆”为他安排了刘某、奉某两名女性性工作者提供服务。 不巧的是,王二嫖娼当天撞上了公安机关的抓嫖行动。当晚9时30分左右,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对“泉溪堂中医理疗馆”进行清查,刘某、奉某在听到820房间响起敲门声后,立刻关灯躲在了窗帘后。王二心惊胆战,担心被发现的他打开窗户就往外爬。他爬过窗户旁的栏杆后,趴在窗户外。 王二的行为吓坏了窗帘后的刘某和奉某,两人急忙劝阻他,“不能跳,这里这么高,最多拘留几天,老板会来保释你们。” 但王二没有听。当民警踹门进入房间,发现王二从820号房间的窗户坠落至四楼商业楼顶的平台上。民警将王二送医后,王二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一审: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 事后,隐藏在理疗馆背后的卖淫团伙先后被抓。魏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审理时,朱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内。 谁该为王二的坠楼身亡负责?王二的亲属提起了诉讼,向银座假日酒店索赔70万元。 醴陵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王二在接受第三人朱某组织、提供的有偿性服务的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行动而自行翻越房间窗户导致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任何公民都应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企图逃避执法。 王二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时,不是主动配合,而是在明知翻越高楼窗户会导致人身危险,同房间的其他人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为逃避执法,仍然执意翻越房间窗户,最终因坠楼不治身亡。 因此,王二坠楼死亡是其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而自主选择的结果。 王二到朱某开办的经营场所接受有偿性服务虽是违法行为,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但本案中,王二翻越房间窗户已经超出了第三人朱某的经营场所,其实施的翻窗行为是朱某无法预见亦不可能预见的结果。况且,在王二实施翻窗行为的过程中,朱某雇佣的性工作者当即予以了劝阻,但王二不听劝告仍然执意翻窗,更加说明王二坠楼死亡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而非因第三人朱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王二坠楼死亡虽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和支持,他明知公安机关执法,仍然采取激烈方式逃避,不仅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还增加了自身的危险。 王二坠楼死亡与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自主选择行为有关,被告及第三人对王二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王二家属的诉求。 二审:强行翻窗,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一审判决后,王二家属提起上诉,认为银座假日酒店没有对它出租的房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没责任,银座假日酒店提交一组照片,拟证明酒店房间有防护栏的高度是1.2米以上。“跳楼的房间窗户本来有个加固的螺丝钉,已经被摧毁了,但其他房间有螺丝钉的。是王二把窗户强行推开导致跳楼身亡。”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王二作为成年人,在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不顾所在房间楼层较高,强行推开房间的隔离窗,翻越约1.2米高的窗台,其行为不具有正常人住酒店所应有的小心注意义务,且在同房间性工作者劝阻其翻越窗户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劝阻、强行翻越房间窗户,造成其坠楼身亡,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银座假日酒店作为酒店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对于王二的越窗行为不可能预计和防范,其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不应该承担王二死亡后果的损失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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