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玉认为,让外卖骑手走出系统之困的对策,是回归农民工权益保障——既然农民工作为外卖骑手缺乏议价能力,那么就应从政策、法律、组织、学术等角度多管齐下,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扶助农民工加强议价能力,从当前最突出的配送时间、报酬、奖惩、安全保障问题入手,旨在筑起权益保障的底线。& @$ s- c* d0 x% l
文/王天玉 编辑/杨溪
出品 | 原子智库·腾讯新闻小满工作室
对于外卖小哥职业处境的关注与讨论,仍在发酵。不过,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将其困境归因于算法——诸如数字劳工、算法奴役这些概念,除了显得前沿时髦花哨之外,实际上反而遮蔽了问题的实质——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先生,即持这种看法:外卖骑手的困境,看起来是数字时代的新问题,但若将视野拉长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变迁的历史维度,问题似乎并不那么新鲜——算法堂而皇之地将骑手困在系统里,究其根本,是骑手不具备与平台议价的能力,配送时间、报酬以及奖惩规则,都是平台决定的,只不过是以算法的形式呈现,而算法是人造物,算法背后同样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与其说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不如说困在农民工的权益洼地里”。
因为,大概一半比例的外卖骑手是专送骑手,是在代理商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双方是劳动关系,不能因为“披上平台的外衣”就模糊其劳动关系的本质。
因此,王天玉认为,让外卖骑手走出系统之困的对策,是回归农民工权益保障——既然农民工作为外卖骑手缺乏议价能力,那么就应从政策、法律、组织、学术等角度多管齐下,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扶助农民工加强议价能力,从当前最突出的配送时间、报酬、奖惩、安全保障问题入手,旨在筑起权益保障的底线。“可以借鉴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做法,建立‘政府—工会—平台’三方参与的议价协商制度,以公共力量制衡平台的决定权。”
以下为正文:
一篇《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报道,将外卖骑手的世界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一时间民意沸腾,批评平台算法之声此起彼伏。饿了么、美团提出消费者自愿多等5或8分钟的回应,不但未能平息舆论,反而招致更大的批评。
在这一轮讨论中,算法是核心议题。似乎是随着数字时代来临,在算法冷酷且强大的支配下,外卖骑手越来越像机器,无力反抗,只能默默承受算法不计算的现实困难,抑或用交通违章对抗算法设定的时间红线。如果这样理解外卖骑手的困境,看起来是数字时代的新问题,但若将视野拉长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变迁的历史维度,问题似乎并不那么新鲜,也没那么神秘。
依旧是农民工问题
不管是蓝色的“饿了么”,还是黄色的“美团”,外卖骑手的外衣下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那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该问题的解决仍任重道远。即便是十余年来广受关注的农民工讨薪问题,去年国务院专门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政法规,可见实践治理之难。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有2.9亿农民工需要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杨志明指出,稳住2.9亿农民工就业,就保住了我国就业基本盘。
农民工的整体劳动条件在持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外卖骑手的遭遇,只是农民工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条件的直观展示,与在建筑工地、工厂中就业的农民工相比,前者的问题表现为时间焦虑和交通风险,后者的问题则包括生产安全、欠薪风险、严苛管理等,而在议价能力的弱势地位上,二者并无区别。
那么,为何外卖骑手的问题引发了如此广泛的社会热议呢?
可能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卖骑手的问题是社会公众常见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公众的交通风险。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外卖送餐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公众对于外卖骑手的行为有直观的观察,一些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抱怨颇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14—2019年外卖、城市速递相关争议发现,在102起众包骑手争议判决书中,80%的案件是骑手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5%的案件是骑手自己受伤后主张平台承担雇主责任。可见,外卖骑手事实上增大了城市的交通风险,城市居民是直接面对该风险的相关者。当媒体将外卖骑手的劳动方式全景式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时,积累已久的情绪得以引爆。
然而,农民工在工地或工厂的劳动场景,则是相对隔离于城市居民的,或者说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关联度低。因此,即便其他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更差、劳动问题更严重,也难以在舆论场中掀起如此大的波澜。
二是算法包装下的劳动问题似乎更为新鲜,也更能引发公众焦虑。算法是大多数人无法理解的“神秘力量”。在媒体对数字时代诸多概念的炒作中,算法似乎强大到客观而理性,如科幻故事一样指引人类社会的未来方向。但如果我们稍加冷静,不难认识到算法是人造物,算法背后同样是人与人的关系。在外卖送餐中,算法可以瞬间完成上万笔订单与骑手的匹配,但对于骑手送餐时长的设置,难道不是可以人为修正的参数吗?在当前的讨论中,有评论说到人人都可能在算法的支配下工作,这反映出公众阅读外卖骑手故事时的代入感,也契合了数字时代的焦虑感。
剥开这两项社会心理因素,外卖骑手之困的实质,仍是农民工劳动问题的延续。与其说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不如说困在农民工的权益洼地里。
平台用工使农民工就业更好了还是更坏了
看到了外卖骑手的困境,我们要问:应如何看待平台和算法?或者换个更直观的问法,平台用工的出现使得农民工的就业更好了还是更坏了?
在骑手分类中,众包骑手的门槛很低,只须自主在APP注册,获得核准后就可以接单。这无疑给很多在城市就业困难的农民工提供了谋生之路。此外,新生代农民工更追求自由,更希望贴近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外卖送餐给他们提供了工地、工厂之外的另一个选项,有机会脱离封闭而枯燥的劳动环境,近距离感受城市生活的脉搏。
并且,根据现有数据,外卖骑手的收入在农民工群体中相对较高,几乎没有欠薪的风险,即便目前个体收入有所下降,仍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如果考虑到劳动强度,外卖送餐需求,基本集中在午餐和晚餐两个高峰时段,骑手拼好这两个时段就有基本的收入保证,其他时间相对轻松和自由。而工地和工厂的劳动强度显著大于外卖送餐,一天8小时工作后经常还有加班的安排。对比之下,骑手工作的吸引力更大。
评价平台用工是使农民工就业更好了还是更坏了,要选好参照对象,不能以劳动管理规范的国企或外企为参照对象,而应从现实出发,以农民工群体本身为参照对象。平台用工为农民工提供了一个新的就业选项,在宏观上也是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总体上说,农民工就业是更好了,只是还不够好,我们希望越来越好。
归根到底是议价能力
如何使外卖骑手的劳动条件越来越好?
有观点指出,应明确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来落实。这种观点有一定意义,因为大概一半比例的外卖骑手是专送骑手,是在代理商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双方是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法予以规范,落实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披上平台的外衣”,就模糊其劳动关系的本质。另一半骑手是众包骑手,这部分人是游离在劳动法保护之外的。那么,能不能将其统一纳入劳动法调整、一步到位地解决保障问题?这就涉及到劳动法的能力问题。
客观地说,劳动法在当前条件下无法完成这一重任。一方面,劳动法并不是强势的法律门类,在执行中有诸多难题。例如去年热议的工作时间“996”问题,如此明显违反劳动法强制规定的做法都能引发热议,本身就显示出劳动法执行的困难。《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出台后所遭受的诸多批评和非议,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劳动保障的社会共识,从而加剧了劳动法执行难问题。
具体到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法更是不尽如人意。即便不说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就是最基本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政府三令五申,甚至已在刑法上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未能根治,否则国务院也无须专门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法规。
另一方面,众包骑手的劳动方式与劳动法所调整的从属性劳动存在显著区别。应明确的是,劳动法调整的是全社会劳务给付活动中基础性的部分,以劳动关系的形式为7.7亿就业人口建构基本的法律关系,塑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结构。众包骑手自主注册、接单并配送的劳动过程,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很难纳入劳动法调整。对众包骑手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应探索与其自身劳动方式相适应的法律保障机制。解决劳动问题的对策“工具箱”不应只有劳动法一项,我们面对丰富的现实劳动世界,亦不能将自身的思维困在劳动法里。现实地看,一句“纳入劳动法”不可能完全解决外卖骑手的问题,这也不该成为讨论的终结句式。
我们讨论外卖骑手,不应止步于“神秘”的算法,亦不可局限于数字时代的花哨概念,其本质是农民工老问题的新面孔。农民工在各类劳动者中几乎是最为弱势的群体,在外卖送餐的具体场景下,专送骑手经常难以享有劳动法所提供的法定议价结果,众包骑手又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主张权益保护,二者皆因农民工的身份而缺乏议价能力。
在此背景下,算法堂而皇之地将骑手困在系统里,究其根本,是骑手不具备与平台议价的能力。配送时间、报酬以及奖惩规则都是平台决定的,算法只不过是平台决定权的表现形式。由于不具有议价能力,外卖骑手只能选择接受或者离开,这是平台与骑手群体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结构的根源。
让外卖骑手走出系统之困的对策,是回归农民工权益保障,不能只强调劳动法,而应从政策、法律、组织、学术等角度多管齐下,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扶助农民工加强议价能力,从当前最突出的配送时间、报酬、奖惩、安全保障问题入手,旨在筑起权益保障的底线。可以借鉴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做法,建立“政府—工会—平台”三方参与的议价协商制度,以公共力量制衡平台的决定权,为外卖骑手提供议价渠道,以三方议价结果修正平台的算法。
总之,只要有相应的议价能力,算法当然可以修正,甚至可以有人性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