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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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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启蒙之九
- B4 g& p5 K0 O) p
" Z$ }3 r4 x. h2 y谈谈公民的义务
2 B7 m1 k2 B  o: I9 a1 c& i- ^
' l! `9 h5 J# q公民义务知多少,都是强制性的吗?
2 \7 t. V3 n1 _" t4 Q+ I* \0 Z
一、中国公民有哪些义务?8 H2 j7 A6 l1 E1 L" R. o: c4 `
( _- b2 d! L- D4 W1 k& H( x+ C/ s
! ^2 m& ?- J/ l6 N) I3 }! N. f, ]; M: n
我国宪法涉及公民义务的有以下八条:- @8 H; ]- o$ v" D: b  l, Z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 B/ a$ w" H9 {/ \$ S$ }" z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 r# o# t( K$ R: C( |; T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d: M* M0 b! O* u- m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9 {( A( j$ M- D, E5 B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p7 K  _- Q! e5 @+ L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k. o* v9 g4 c1 a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C' ~$ ?3 b( a- ?! p- s% z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 M/ V! G1 E3 d( E  Q' a- D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H6 `: T5 a*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R+ w- ^# W5 R* ](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b7 c" ]: \* D$ z$ ^
以上宪法所列公民义务简单概括起来,共为十项:1 p  T( X+ Z. }  L# \$ q/ i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1 C  K5 t3 }; `3 `; {% b* l; A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 e" ~( y5 V3 s*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 F' u& O' Q+ L$ U5 U: Y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z& f& _: C6 O, ^5、依照法律纳税;2 S- L/ m6 X6 A0 B- A9 X0 Q. u
6、计划生育;9 v- T% a3 C  e' T# v  R1 _
7、劳动;! I9 i4 C% L# ^. k. M" M% |
8、受教育;7 w5 e4 q" q8 _4 l3 S. _1 ~2 o
9、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10、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4 R& J9 h2 E1 {2 P1 ]
- |9 H& D# {- ~, B
二、强制性义务与非强制性义务
$ y- X1 x3 c' ^- p. [/ L7 Q
" B9 o8 @1 b% D3 f) ~2 d; G# ~, `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中,85国(约占77%)的宪法有规定公民义务的条款,可见公民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各国的普遍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诸多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义务,违者属违宪罪,必遭起诉;另一类则属非强制性义务,批评教育也就行了。9 A0 C6 l% s, I" t- i( m

* R% c# p7 `& o! H) }5 [" }, |. s- ~, C, U8 e% [+ Y
强制性义务7 ^' K; O# m) P: ~& L0 S
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民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写进入宪法,诸如:4 F+ s3 j) [0 x" t7 @8 m
1、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Q/ {+ d: ~6 d3 [) ?2、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l% k5 N6 l1 b. [, j8 Q2 w
3、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保卫国家的义务;
: Y) Z: g' j$ a4、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2 `' W: D- k3 u! `5 x+ g8 s5、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7 Z- G5 Q# U- i5 l* Y6、子女有照料父母的义务。以上六项强制性义务的共同特点是,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导致严重后果,便可能被提起诉讼,受到法律制裁。宪法本身的特点是强制性规范,把公民应该履行的、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的强制性义务写进宪法,当然是有必要的。+ T; X6 k5 M9 Z% H8 \! J5 l( ^% Y
: F9 N& F# s3 t! q4 o% {) t%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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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义务
/ T5 d1 |7 m) b# z. [8 W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些国家把一些并非宪法范畴(如民法或道德领域)的义务也写进了宪法。诸如:( D/ l+ b* H* z
1、乌克兰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古巴宪法规定:夫妻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r# h* _! G  y  R5 N  M
2、西班牙宪法规定:所有西班牙人都有义务熟悉西班牙语。6 ?0 f! c) _: ]5 ?0 F
3、尼加拉瓜宪法规定:欠债还钱是每个本国或外国公民的义务。
7 U' I4 U+ Q7 n4、萨尔瓦多宪法规定:雇主有为女工设置并维持婴儿床位和育儿室的义务。
# j. g8 t% v6 \$ N0 T5、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
9 F% ?, F3 T: l2 ]* z6 p, X: J6、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注意保持和恢复健康。
+ a- k- g8 D: M1 i以上几项非强制性义务(还有一些,不再列举)本身的倾向性都不错,但它们却没有可诉性。譬如,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当然是好事,但要说某人没有做到同心协力便属违宪罪,恐怕就太勉强了吧。三、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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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 `! ?( Q( `+ a, D; ^& o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标明了公民二十多项权利,如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救济保障权,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控告权,获得赔偿权等等;规定的义务只有几项,即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义务、依法纳税义务、依法服兵役义务等。这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恰恰是正确的。
$ h  }. G2 A* ?, f# k% K1 v7 z2 E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至今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两者彼此同在,有一项权利,就必有一项义务相对应。所以,你要享有多少权利,首先就得承担起多少义务。
# i9 t) l6 ?) U$ n实际上,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本源的;义务只是派生的,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尤其要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始终都只是权利,它本身并不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6 \5 S# J! O  [# K5 f7 ]这里可以打个比方来说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我们想想看,当一个婴儿从娘胎里来到人间时,他会不会双手举着一块“金字招牌”,上面写着:我拥护妈妈或者我拥护爸爸,甚至是我拥护社会主义或者我赞成资本主义;如果他不尽这样的义务,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吗?这当然是绝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婴儿都没有义务,只有权利——他一来到人间,“哇”地一声就哭出来了,因为他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这是天生的权利;饿了,他要在妈妈的怀里吃奶;长大点儿了,光吃奶就不够,还得吃饭吃菜;再长大点儿,他要说话,要读书,要写字,要和小朋友们一块儿玩;……这些都是他的权利,快乐地生存和健康地成长的权利,而没有一丁点儿义务,更不存在任何一项可以与他的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长大了,成人了,他要谈恋爱,要结婚成家,这仍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从这时候开始有了一些义务——关怀爱人,关心家庭,孝敬父母这些义务只是实现某些权利时所派生的责任;走进了社会,他要去投票,选择能够代表他的意愿的人当人民代表,选择他满意的人出任公职。这也不存在什么对应的义务,选举是他的权利,他只是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 ]( x+ @! e  ?8 w- R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以人权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打造宪法,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常关系。不再是老百姓为国家权力为官员权力而存在,恰恰相反,是国家权力和所有的公职人员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准则和最高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或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c0 T2 n% l* O* j4 Z  N& n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中的公民权利,既是每个公民作为个体的权利,也是所有公民的权利集合。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与公民身份俱来,而不是谁恩赐的。既不是领袖赐予的,也不是国家赋予的。4 l; r3 |, u% e3 |2 ^' V5 j5 A
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存在的价值,就是为君尽义务;子存在的价值,也是为父尽义务。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悲剧,在中国上演了几千年。# i# S. q8 a" u4 `/ b* g; l
1970年发到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史无前例地规定:“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第二十六条),成了轰动全球的大笑话。) Z2 l' j/ V/ P, U) a5 {' N
1975年的宪法虽有所改动,但在这部宪法里,公民的权利被“高度浓缩”,公民的义务更被“极度扩展”——那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居然由公民的自主性选择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如此荒谬的规定一出,宪法中公民的其它任何权利还有什么真实的意义?还有什么实现的可能性呢?3 S% b4 |$ Z& P* |8 Q; K3 G
由此可见,以义务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就是专制文化,与宪政民主背道而驰。幸亏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剔除了上述荒谬,比较科学地表述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了可观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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