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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发通知刑事调查究竟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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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纳税人可能有这样的经历:他们在某天收到加拿大税局(CRA)的信函,通知说税局已经对他们展开刑事调查。纳税人可能为此而备受困惑,甚至惊慌失措。那么,展开刑事调查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会有刑事调查?纳税人又应该如何应对?) p: r" f* g3 L$ [; g7 C. \! ]
税局进行的大部分的刑事调查都涉及逃税(Tax Evasion)。逃税通常是指纳税人涉及一些故意隐瞒收入,或是提供了报税方面的虚假消息,而违反了加拿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尽的职责。
' a$ e- U' y- [3 N! m; l/ f逃税带有刑事犯罪的性质。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第239条(1)款,税局可以简易程序对纳税人提出检控,一旦成立,可以对纳税人施以逃税金额50%至200%不等的罚款,以及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如果逃税行为严重,税局还可以根据《所得税法》第239条(2)款对纳税人以正式程序提出检控。这时,联邦司法部的检控官会参与整个司法程序。如果控罪成立,可对纳税人施以最长时间为5年的监禁。除了刑事处罚以外,税局也可能根据《所得税法》第162和163条对当事人处以民事处罚。
, U2 K  n+ X7 ^3 O0 @那么,有什么因素会促使税局对纳税人展开刑事调查呢?一般来说,税局在决定对一个公司或个人展开刑事调查前,通常都已掌握到一些对纳税人不利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来自税局对纳税人进行例行审计或抽检时发现,或收到来自第三者的信息。更有,某些信息可能来源于纳税人自己。例如,纳税人提交了自愿披露(税收特赦)申请,但申请并不符合特赦的条件而被拒绝,税局进而依据特赦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对申请人展开刑事调查。
4 C3 {; q1 V) o" O9 K( |
' [4 v6 a1 z( f! r5 A; w" \构成逃税的要素 6 M& R- _5 s2 ~5 ~) ~
由于逃税具有刑事性质,要成功检控必须证明两个要素:行为和动机。一般来说,证明刑事行为的存在比较简单,一般可用证据直接证明。当事人的犯罪动机则很难直接证明,但是,法官可以从案件的各方面的事实推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犯罪动机。如果有陪审团,则由陪审团评定当事人是否触犯有关法律(包括行为和动机的存在)。 & F) ]' w( x. t, G  R% R) X

* J* R7 Z& {' U: n. X  l8 `# v: \/ i+ m+ H
根据《所得税法》第239条(1)款,如果一个人有意进行下列行为即可视为逃税:进行、参与、同意或默许在税务报表中作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为避免交税而更改、毁损、隐藏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税务记录或账本; 以任何方式故意回避履行《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或是回避支付应缴税。$ J7 ^4 b& g+ P& C8 I
具体来说,以下一些行为可以构成逃税: 0 B- s# O3 g5 r! ~- I4 M; T
不作税务申报;
" `) o5 d. F6 F/ }+ k8 E" G提交纳税申报,但漏报或瞒报收入; " h. t/ y5 A9 o" l2 b
虚报开支或亏损; . ?. z, r' |; i' ~/ c8 J/ J
伪造或撰改收入证明; 7 V! H" f& E1 f" k9 {
安排在境外或以其它形式进行交易以期收入不会被税局知道。 4 P% L6 T# F" o: V' E

& _4 C8 r2 i# ?) A/ h凈资产评估 6 `+ w7 x9 Z  }% ~8 z  c. i
8 i' R8 j, k# ^7 Y5 t6 F
如果纳税人没有报税,或者是记录或申报不完整或不可靠,税局可能会使用“凈资产评估”(又称任意评估)的方法来估算纳税人是否逃税。根据《所得税法》第152条(7)款,国税局可以估算在一段时间段内纳税人的的凈资产的增加。如果纳税人对其凈资产增加不能作出满意的解释,税局会将以此为据来评估当事人相关的收入和税收。虽然税局不能证明逃税的确切数额,但仍然可以对纳税人作出逃税的检控。
% Q+ A% A; @9 n
; P1 K! k' i( J# y《所得税法》第239条(1)款主要是针对不负责任的纳税人,但是其他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如果故意做出错误的税收报表,也可能会被根据该条例被检控。
- ^, D1 a. i: ~! M+ F+ W9 ^
5 k# f  T) a. J& f7 u* c1 t8 k3 a
  n& _: A9 e( d; j+ [8 m3 r+ M刑事检控原则及证明方法
/ B* s1 y* c' r' s# m由于逃税的刑事性质,其证明方法和标准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的存在,通常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事实的一方负责证明事实的存在。但在刑事诉讼或是逃税官司中,证明犯罪要素存在的责任完全落于控方身上,辩方在整个调查及检控程序中不需要,也一般不会,与控方合作。
& h3 Y9 v8 y4 P! X  |
% i0 ^) S) I1 H% \# @6 |另外,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更有可能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y):如果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比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法官或陪审团即可判定该事实存在。但在刑事诉讼或是逃税官司中,证明标准则为“没有合理怀疑标准”(beyond reasonable doubt)。简单来说,如果当事人能对控方提出的观点或证据提出合乎常理的质疑,即可成功开脱有关指控。   ]# _# {6 {* Q3 n, |1 Q( v. J9 E
在实际的案件中,大多数可能运用到的“质疑”或是“辩护”是否成立,已经有相应的案例作指引判断。 / o5 a: w( f, v  P
2 a7 m' ?& Q- x  E+ X
9 ]3 L& }2 z/ Y) Q+ j; z
最后,纳税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会违反多项 《所得税法》第239条(1)款的规定,但是对于可视为基本相同的活动,税局只能根据《所得税法》第239条(1)款的其中一项对纳税人提出检控。这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因同一个行为而遭受两次或更多检控或定罪,这是刑事法律中一条重要原则,并在众多的案例中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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